(三)免缴租赁管理费、副食品补贴;
(四)外商投资的,可以从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人民防空工程用电及内部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收费;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居民照明电价收费。
第五章 奖 罚
第三十四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军事机关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
《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处以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不按实际造价赔偿,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