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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6修订)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取土、爆破、开挖、重压、植桩等作业;

  (二)不得堵塞或者遮断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新建建筑物应当在进出道路、孔口附近,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三)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或者进行改造加层,埋设城建管网、线缆,不得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四)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五)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不得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倒灌设施,不得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水管道;

  (七)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确实无法补建的,按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使用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使用许可证并与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合同。战时合同自行中止。

  第三十条 平时使用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完好,并有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平时使用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依法给予以下优惠:

  (一)享受国防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二)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凡纳入预算或者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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