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在县城(含县级市)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