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
(1998年6月2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业现代化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对混凝土的组分材料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建设布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划、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条 在市区焦枝铁路以西(含机车工厂),三一0国道以南,150中心医院、外国语学院联线的南北延长线以东,龙门桥东西延长线以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吉利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吉利区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出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与其资质相适应的试验室,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严格把好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