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的除四害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大搞室内外卫生,彻底清除垃圾,治理四害孳生场所,破坏媒介生物的取食、繁殖和隐藏条件,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饮食服务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治四害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四害;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胃毒杀、触杀等方式杀灭害虫;
(五)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除四害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二)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三)公共厕所(贮粪池)、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垃圾桶(箱)、公共绿地按隶属关系由环卫、园林部门负责;
(四)楼群垃圾桶(箱)、垃圾通道由产权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窨井(缸)、下水道按隶属关系由市政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六)农村粪池、粪缸、水塘、沟渠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由当地村委会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八)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单位内部按隶属关系由市容、文物、旅游等部门以及各单位自行负责;
(九)居民住户由居民本人负责;
(十)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消杀药品。使用的消杀药品、药械,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厂名以及厂址等。灭鼠药必须有警戒色和有毒标志。
第十二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各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