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各级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