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9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豫政〔1999〕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化肥流通体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切实搞好总量平衡
按照国家关于化肥流通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取消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的规定,取消中原大化和安阳、平顶山化肥厂、洛阳氮肥厂的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为保证缺肥地区和应急救灾用肥需要,安排中原大化25万吨尿素的指导性上调量,省里下达流向计划,具体购销活动由中原大化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
省计委要会同化肥生产、经营和物价等主管部门切实搞好全省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好化肥的生产和流通,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我省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建立新型的化肥产销关系
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农垦、林业、烟草、军队等专项用肥单位,可以委托各级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但只能在本系统内销售,严禁向社会销售。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化肥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同时鼓励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建立新型的化肥产销关系,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