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
(厦府〔1997〕综074号 1997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和住院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基本医疗费用;
(2)因公外出或准假探亲期间患病,在当地就近医疗机构(城市在区以上,农村在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并有病历记载的医药费用;
(3)持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购药的费用;
(4)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转外就医的基本医药费用(床位费报销不得超过同类人员在本市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标准);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和经市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确认的后遗症治疗费用;
(6)因公负伤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7)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病危患者抢救、因公负伤抢救治疗所必须的抢救药品和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8)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由医疗保险医院设立的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9)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或批准的职工健康体检费;
(10)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三条 下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列入《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服务项目费用;未列入《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费;
(2)在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