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200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财务会计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仅是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防止资金浪费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少数单位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保证《
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贯彻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根据《
会计法》第
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承担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因此各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法》、《
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以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这不仅是对财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要把反腐败斗争与预防和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结合起来,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到标本兼治。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专项工作,继续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积极稳妥地试行会计委派制,重点对财政资金使用比较集中的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要将上述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逐级负责,层层把关,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