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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厦府〔2001〕综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比例领取。

  二、医疗补助金。门诊包干每月每人2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一次性给予补助60%,但一年不得超过3000元。如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不再给予补助。失业人员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外就医或住院发生的就医或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保险不给予补助。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为了促进失业人员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增强再就业的竞争力,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凭结业证书,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0元的补贴;其中对男1953年底、女1958年底前出生的失业人员,在取得结业证书后半年内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凭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超过600元补贴以上部分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支付,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重新就业补助。失业人员经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所)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财政部门制定。如失业人员自行找到就业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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