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营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四)营业场所使用面积需在200平方米以上,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10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五)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具备信息网络技术的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向区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条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和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终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