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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材[2005]103号)


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河北省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二○○五年三月四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目录,用于建设工程且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是指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省外、国外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办事处、委托的代理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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