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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04〕66号 2004年2月16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城市燃气安全使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1999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要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业务;2000年1月,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资格、从事安装、维修应遵守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搞好宣传,切实做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是新兴的一种行业,目前社会上已有一些企业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按照建设部73号令要求,要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因此,各市首先要加大对建设部73号令的宣传力度,使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及社会了解建设部73号令,并主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其次要对本地区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全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提出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总量控制的意见,《调查表》请于6月底前报省燃气安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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