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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的复函
(冀建质函〔2005〕128号)


邢台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附则第3条“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等级”的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单体建筑物中同时具有办公、商业、住宅宿舍(以下简称“底商”)等多种使用功能的,其建筑物类型按下列标准界定:
  (一)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未发生变化的,可按住宅界定。
  (二)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分下述两种情况:
  (1)底商基底面积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相同,且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底部有框支的砌体结构不超过40%),可按住宅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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