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检测单位资质转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05]376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检测资质审批后的监管,切实做好工程检测单位资质转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检测单位在资质暂定期满前2个月,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转正申请。
2.企业申请资质转正,需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4份)(在申请表“申请资质类别”栏写明“资质转正”)
(2)企业工程检测资质转正申请报告
(3)企业办公场地及实验室设置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检测设备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5)企业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有关人员毕业证书;身份证;检测单位为本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凭证等证明材料; 人事托管证明材料
(6)企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包括附表)
(7)取得资质一年来承揽工程检测业务汇总表;工程检测合同及检测报告(2项工程)
3.各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正申请后,在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原件(加盖相应印章)的同时,要实地考核申请转正企业的办公场地(包括实验室)、设备及取得资质一年来企业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情况,并向建设厅上报书面考核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人员、设备、办公场地及实验室等企业资质条件和企业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转正手续。
4.检测单位资质转正后,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申报材料为,在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质[2005]284号文规定的申报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有关检测人员毕业证书,检测单位为本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凭证等证明材料。
(2)企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包括附表)。
(3)近一年来承揽工程检测业务汇总表;工程检测合同及检测报告(2项代表工程)。
二○○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