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04]358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简称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检测单位资质,不须提供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检测单位技术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二、企业申请检测单位资质(包括升级),检测设备须是申请资质的检测单位自行购买,且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中单位名称须与申请资质的检测单位名称相一致,或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否则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

  三、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包括升级),资质标准中对有关人员专业有要求的,在提供冀建质[2004]284号文规定的申报材料的同时,还须提供有关人员的毕业证书。

  四、检测单位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的公证证明,是指劳动合同鉴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五、企业满足综合一级资质标准9项以上(含9项)检测业务的有关要求的,方可申请综合一级检测单位资质;满足综合二级资质标准5项以上(含5项)检测业务的有关要求的,方可申请综合二级检测单位资质。

  六、对申请工程建材检测资质需具备的仪器设备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七、申请资质时,一个检测人员提供2个以上专业检测岗位资格证书的,其专业必须是相近专业,否则无效。

  八、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出具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单位的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检测单位申请2项以上资质时,须在申请表中注明申请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相关内容(如:主项资质:建材检测二级;增项资质:室内环境检测二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