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04〕362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管理,规范我省建设银行系统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和从业行为,方便建设银行各市分行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建设部《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2]2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建设银行系统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设立分支机构、增发副本及资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发放的甲级资质正本和二本副本由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保留和使用,省建设厅原颁发的各二级分行的乙级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收回。省分行可在各二级分行设立分支机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由省建设厅增发省分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和咨询成果专用印章。资质证书副本单位名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XX分行专用);单位地址填写二级分行所在地的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各二级分行行长;技术负责人填写分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师由省分行统一调配;咨询成果专用印章单位名称同资质证书副本。
二、各分支机构以其自身的名义签订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由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范围按照资质证书副本规定进行,不得跨地区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应将咨询合同、工作业绩报所在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和资质年检。
三、各分支机构的注册造价师纳入省分行统一办理注册、年检,省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分支机构调配技术力量,但执业和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备案,变动后的人员状况应满足资质要求。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