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市受理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市[2004]322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
行政许可法》,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的要求,现将受理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资质,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