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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明生态村规划指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明生态村规划指导》的通知
(冀建村[2004]311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冀发[2004]10号)精神,为更好地指导全省文明生态村土地利用与建设规划的编制,现将《河北省文明生态村规划指导》(以下简称《指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明生态村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是指导文明生态村合理建设的依据和手段,是成功创建文明生态村的前提。各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时间要求和目标任务,及时做好文明生态村规划与建设的指导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纲要和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切实把好质量关。文明生态村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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