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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八)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自养经济实体;
  (九)及时研究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以及整改结果反馈给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

第八章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藏传佛教寺院设立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简称监评会)。
  监评会是由藏传佛教寺院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代表组成的监督、评议民管会工作的群众组织。
  监评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聘产生。监评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监评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四十四条 监评会的职责:
  (一)监督民管会履行职责和教职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监督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寺院事务、财务公开情况;
  (四)对民管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五)每半年向信教公民、教职人员通报监督评议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评会的义务:
  (一)学习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提高监督评议能力;
  (二)支持民管会履行职责,引导信教公民和教职人员支持民管会工作;
  (三)履行监督评议职责,定期向信教公民、教职人员通报监督评议工作情况,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四)维护信教公民和教职人员对寺院事务建议、反映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藏传佛教事务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组织、策划、参与非法集会和游行的;
  (二)受外国势力、境外组织支配,煽动分裂国家活动的;
  (三)与境外分裂组织或者分裂分子联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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