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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2002年7月4日 云财预[2002]24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精神,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附件所列62户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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