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25日 云地税二字〔2002〕13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当地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不再审批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现就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后,其经董事会研究确定或通过集体协商后按《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确定的工资总额,在不超过当地工资指导线上限的范围内,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