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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五章 护堤、护岸林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河道管理部门管理的土地、水面以及林、芦、条、草等,均归河道管理部门经营管理。 凡由河道管理部门投资、经营管理的,收益归河道管理部门所有。凡由河道管理部门投资而由乡镇、村经营管理的,收益按比例分成。中、小河流护堤和护岸林,可在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指导下,向乡镇、村营造和管理。

  第二十条 堤坡只准种草或紫稳槐等灌木,禁止种植乔木。堤身既有乔木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要填土穷实,处理好根坑。护堤林、护岸;林和河道内的防风固沙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间伐时,应提出计划,经河边管理部门同意及县以上水利、林业部门批准方可实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本细则,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河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关于河边管理和工程管理条款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消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不经河边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加倍收取采掘费或罚款,二月:限期将砂土堆推平。
  (三)乱砍滥伐护堤林、护岸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辽宁省林业奖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出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堤坡、堤防、护堤林内放牧,不听劝阻者,给予罚款;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河道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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