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六条 河边管理原则上行政区划分。小型河流统由县(市)、区河道管理所管理。海城河由海城市管理,但在该河流行洪范围和堤防上修述工程统一由鞍山市问道主管部门审批。属省管理的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绕阳河及其堤防分别由所在市、县(市)河边管理部门按省的妥求实施管理,对省负责。
第七条 有堤河段按两岸防之间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河道边按规划设计确定的行洪区为河边管理范目。在行洪范回内的耕地、林地、苇塘、背河等应服从河边治理和防洪统一规划要求。
第八条 不准在河边内设置障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缩窄河道。不经河边主管部门批段,不准在河边管理内{房建套堤、工厂、泵站、房屋、码头、高路、高;哀号。严禁在河边管理范内堆放物资,倾倒矿洁、矿粉、;即灰、垃圾等。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除。清除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和管理费,其标准由县市区河道管理部门制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消除的,加倍征收占河费,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向河道及由河道承泄的排水沟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并应在向环挠保护部门申请之前,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排放单位要承担河道清淤的责任。清淤工作应由排放单位自行完成,如果排放单位自己消除有困难,按量缴纳清淤费,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施工。
第十条 为了保证各河泄洪断面,对一般河段堤防护的宽度做;以下规定: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及围绕阳河迎水面护堤林宽度不得超过100米,中小河河流堤距在在200米以上的不得超过30米,堤距在50米以下的河段不宜造护堤林。对上述超过规定范围的各种大小树木,除可保留防风固沙林、凹岸护岸林外,其余一律分期分批消除。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及从事其他采掘活动,必须服从河道总体规划‘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程及铁路、公路交通安全,并经河边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县(市)、区以上河道部门缴纳采掘费和管理费。所收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管理人员开支及综合经营生产,采掘费的15%上缴鞍山市河边管理处。采掘费主要用于问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管理房屋、防汛器材仓库修缮及管理人员开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