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6日)修改鞍山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鞍山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河道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为河边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河流流域规则、河边管理、防洪调度、河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各项业务指导。
第三条 由河道承泄的城区排水沟道,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按照河流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加强管理、整治和防汛工作。城区与旧堡区界河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乡镇河道管理人员按大河堤防〈包括一级回水堤〉每一至二公里设一名河管员;二级回水堤防和中型河流堤防每三至囚公里设一名河管员;小型河流提防每·回至五公里设一名河管员;无堤段河流根据情况确定河道管理人员。河边堤防管理妥逐步实行河道监理制。河道堤防管理人员的河务监理证、检查证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五条 各级河道管理部门要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堤防工程效益,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和植树造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河道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河边、堤防和护岸工程等经常进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
(三)汛期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防汛工作。
(四)有计划营造和管理护堤林、护岸林,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生产。
(五)管理河边砂、石、土沂河,按照规定向开采单位和个人征收采掘费和管理费。
(六)负责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七)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