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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04]15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建立统一、开放的检测市场,促进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检测机构的体制改革,消除地区封锁、部门及行政性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使检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实体。

  二、改制范围

  这次检测机构脱钩改制的范围是: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机构所属的检测机构。

  2.附设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的检测机构。

  三、改制要求

  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检测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方面彻底与挂靠单位脱钩。

  ㈠人员脱钩

  1.检测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脱钩后的检测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检测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不再管理检测机构的人员,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机构负责人。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程检测单位兼职或挂职。

  ㈡财务脱钩

  1.在脱钩过程中,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脱钩检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 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检测机构的股份,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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