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总包企业负责制。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总包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保证分包企业立即补发,也可以由总包企业直接向分包企业所属的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总包企业未能及时拨付分包企业人工费的要限期支付,并保证发放到工人手中;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催要工程款项,凡已获得工程款的,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偿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挪作它用。
(四)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工项目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已竣工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在规定限期内未支付的,暂停其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埠进冀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予清还的,要一律清出河北建筑市场。
(五)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报告制度。为切实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定期报告制度,监督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春节前要每周报告一次,春节后每月报告一次(见附表二)。
三、实施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市场监督。由于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对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超过约定时间三个月的在建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收回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工程款的竣工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新建项目的规划和开工;对违反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予以降低或吊销资质;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