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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冀建市〔2003〕598号 2003年12月22日)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27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建筑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农村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建筑业,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的主力军,为建筑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建设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严重,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政治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力争实现三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总体目标。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把清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一)12月31日前,各市建设局组织各建筑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并汇总报省建设厅(见附件一)。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限期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责令其制定分期补发计划;对逾期拒不补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春节前,各市要完成对2003年当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对2002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完成拖欠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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