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人发〔2003〕51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度,建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相配套的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机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根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在选配管理岗位人员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上岗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局级领导岗位,区、县(市)直属事业单位处、科级领导岗位,不列为竞争上岗范围。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岗应。
第五条 竞争上岗应在单位设定的管理岗位数额内和核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挥优的原则,打破人员原有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七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应进行竞争上岗: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