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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九日

百色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自建房屋(以下简称自建房屋)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屋是指在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内由个人(自然人)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以规划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是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屋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自建房屋建设方在开工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未取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七条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规划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建设方和承建方签订承发包合同;
  (五)承建方的施工人员资格符合规定,并制定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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