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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气瓶充装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五、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七、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八、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 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九、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瓶翻新后使用。
  十一、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十二、积极推行气瓶产权改革。产权改革主要是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无足够自有气瓶的充装单位,按有关规定不得继续进行气瓶充装活动,上报上级收回其充装资质证书。气瓶充装单位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所充装气瓶的产权,目前用户拥有产权的气瓶可根据自愿的原
  则,通过协商以适当方法将产权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气瓶用户将气瓶无偿交给气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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