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气瓶充装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气瓶充装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百色市气瓶充装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瓶装气体用户的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气瓶充装及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三、气瓶充装单位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充装和使用管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