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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2号令),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提高我市依法行政的水平,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现将《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标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20分)
  1、未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的或成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但没明确具体部门抓落实的,扣5分。
  2、全年领导班子一次都没有研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行政执法工作的,扣5分。
  3、未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或制定了但没有组织落实的,扣5分。
  4、没有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扣5分。
  (二)抽象行政行为合法(20分)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5分。
  2、未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检疫、检验等职权的,每件扣2分。
  3、不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5分,
  4、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属程序方面的,每件扣3分;属实体方面的,每件扣4分。
  5、拒不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有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每件扣5分,
  6、执法违法引起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7、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每件扣2分。
  8、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每件扣5分。
  9、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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