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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残疾人优待办法补充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

桂林市残疾人优待办法补充规定
(市政〔2003〕50号 2003年6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继续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市政[1999]33号)和《桂林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精神的基础上,现对我市市区非农业人口残疾人的优待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保障标准可在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二、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区残疾人特殊户,其就读子女及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给予一次性补助。小学、初中的学生,每人补助150元,高中、中专、职高的学生,每人补助200元,大学、大专的学生,每人补助500元,补助金在入学报名前到位。此项费用在救灾扶贫帮助捐款中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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