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安、卫生、工商、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给予支持配合,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星光老年之家”要按相关行业规定,保持活动场所整洁、活动器械的完好及清洁,为参加活动者提供舒适、安全的活动环境。
第十三条 “星光老年之家”具体管理办法: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的“星光老年之家”,由主管单位遵照相关规定制定;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主管的“星光老年之家”,由主管人员提出方案,经居(村)民大会或居(村)民代表大会议决。
第十四条 “星光老年之家”要按时向社会开放。对老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和享受“低保”的老人应提供无偿服务;对其他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对其他人员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星光老年之家”要做到管理公开。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职责、服务项目、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收费标准等要上墙公布,要民主理财,建立收支帐目,设置公开栏,将每月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星光老年之家”要力争主要通过自身的收入和开发社区资源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补助:
(三)社会各界、驻区单位的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五)“星光老年之家”的设备维护补助费用,由县(区)财政:列入老年福利事业经费预算,每年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八条 “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保证基本运行成本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价格审批的有关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星光老年之家”所有收入,主要用于人员聘用支出,日常消耗品的购买及项目日常维护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