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用民政部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资金、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社会筹集的资金和城市社区原有的资源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条 为了保证“星光老年之家”的长期运行.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的规定,给予“星光老年之家”享受国家和地方在工商、税务、电信、水、电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县的“星光老年之家”。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四条 “星光老年之家”按照使老年人“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的要求,以托老、养老为主,兼有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功能。立足社区、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形式多样、方便适用。
第五条 “星光老年之家”要根据群众需求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如增加时间照料、饲养和人户服务等服务项目;在满足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也可适当扩大为社区其它成员服务的范围。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由上级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的“星光老年之家”,使用权属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七条 由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建设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级的“星光老年之家”,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八条 由政府、民政部门资助租赁兴办的“星光老年之家”,由租赁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级“星光老年之家”的房产不得用于抵押或其它竞争性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各“星光老年之家”所有者要做好房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房产持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