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采矿权的位置、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工作及资源储量情况、出让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八条 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出让期限、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竞买人的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则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采矿权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与采矿权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出让人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应与采矿权申请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采矿权申请人交纳议定的采矿权价款后,双方应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