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投标、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的证明;
(五)出让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出让人收到投标、竞买申请后,应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发给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资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组织投标人、竞买人集中勘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现场,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十四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二)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款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监察部门派人监督。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