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一)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了采矿权申请人的;
  (二)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
  (三)申请变更矿区范围且变更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审批权限、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采矿权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属于自己发证权限的采矿权委托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活动中是出让人。
  第八条 出让人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20日前,在拟出让采矿权的乡镇所在地、交易场所和《桂林日报》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第九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和拐点坐标、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资源储量、出让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期限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有偿出让的采矿权的价款、标底、保留价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由出让人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并根据采矿权评估确认结果确定;
  (二)其他矿产地,由出让人根据出让范围内保有储量、矿工服务年限、当地采矿权市场、矿产品市场和资源开采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