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标是:确立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市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行政管理工作;强化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管力度;严格实施政策措施拟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政府法制工作得到逐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要切实做好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国的统一实施,既是
宪法确定的一项原则,也是我国根据wto协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wto规则,如果地方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与wt0协定以及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要由中央政府承担责任。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和各个行政部门都要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力度。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严禁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或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严禁违反wto协定所确立的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市场开放原则以及我国对外承诺内容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能创设与wto有关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不能制定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要认真执行
宪法、
立法法和政策措施(法规范性文件)拟制程序,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要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直各部门制发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对违反规定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作出处理;未完成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县级政府和部门,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并上报清理结果。今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减少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有具体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一般不再另行作出相关的规定。总之,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因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执行引起大面积的行政违法行为或引发国际争端。
四、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和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