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在检查中查获的证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七、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治安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一)对需要作精神病学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二)对需要作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民警填发《人身伤害鉴定委托书》,到法医处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四)初次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者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
八、检测
(一)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指派、聘请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并制作人体毒品检测报告书,由检测人签名或盖章。
(二)提取被检测人尿液、血液的过程,应当有被检测人、见证人以及检测人员的签名,被检测人拒绝签名的,由提取尿液或者血液的检测人员注明。
(三)办案单位在取得有效鉴定、检测结论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同时制作《鉴定、检验结果告知笔录》。有受害人的,应将鉴定、检测结果复印件送达受害人。
九、辨认
(一)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民警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二)辨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人员应当性别相同,年龄相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且照片上的人应当性别相同,年龄相仿。辨认笔录中应当附有被辨认人或者照片中人的身份说明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