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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八)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四、传唤、询问
  (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除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外,必须使用传唤证。使用传唤证传唤须经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三)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四)对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应有文字记载并由被传唤人签名。对于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必须由2名以上的民警进行,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办案民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首次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是否有前科(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以及家庭情况。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六)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七)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询问结束后,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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