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市市场的选址一般不得在市区居住密集区内。夜市市场与医院、幼儿园、学校、住宅楼、办公楼、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距离,旧城区不应小于6米,新城区不应小于15米;
(二)不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及一般道路。确需占用人行道设餐饮夜市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须在路面铺设完好的防污隔污设施,防止油污污染路面,同时要留出通道,确保行人通行;
(三)不占用消防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军用警用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四)不占用公共绿地,损害绿化。夜市场与行道树、花池绿化带一般应保持3米以上安全距离,夜市餐饮类要距绿地、树冠边缘5米以上,在绿化较好的路段不设饮食夜市;
(五)场地路面平整,坚实硬化,周围环境整洁。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污水沟;
(六)场内有专设自来水,供电接口、排水接口、沉油池。排污、排水分流通畅,污水经隔油沉渣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七)场内有制式公厕或周边有星级公厕,能方便市民入厕。
第七条 夜市市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摊点划行归市,布局合理。摊棚和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防风防沙设施不得超范围,不准乱搭乱盖。夜市餐饮点要有相应规范的食品制作台,配备足够数量的公用灭火器材;
(二)所有夜市餐饮点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和卫生消毒餐具。禁止使用燃煤,油烟不得熏及周边楼房建筑,旧城区内夜市餐饮点禁止明火爆炒及烧烤,推行使用微波类加工炊具;
(三)经营者持摊位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环保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上岗。文明经营,严禁无证经营;
(四)夜市市场内有严格的环卫清洁制度。设置专职保洁员,配备便于集中转运的密闭垃圾存放设施,产生的垃圾由城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及时清运,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所有污水接人污水管网,不得随地排放;
(五)经营者应净菜上市。不得在夜市市场内择洗蔬菜,屠宰禽畜;
(六)严禁在树上拉线吊灯、搭棚和吊挂其他物品,严禁在绿地内堆放物品,污水、油烟不得损害绿化带;
(七)禁止在道路上钻洞打眼,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垃圾。
第八条 城区政府对夜市市场的管理要达到“三必须”、“四统一”要求。“三必须”即必须有城区政府一级的管理责任人,有城区政府委派的专设夜市市场管理机构和夜市市场责任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有挂牌公开的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四统一”即统一标志,统一摊具,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统一遮雨棚和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蝇设备。
第九条 严禁出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