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夜市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夜市正常经营秩序,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内从事夜市经营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入夜市市场的经营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下岗职工以及无固定职业或无固定收入的市民应优先照顾。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是辖区夜市日常管理的主管单位,市市容、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市政、园林等部门要各司其责,配合做好夜市市场管理工作。市级管理部门实行综合检查、综合执法。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评。
第五条 在市区内设置夜市市场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擅自进行夜市经营活动。在市区内设置夜市市场按下列程序进行报建:
(一)城区政府商市市容管理局提出选址意见和建设方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二)市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组织市规划、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
(三)通过联合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复后。城区即可向参审职能部门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和进行夜市市场的建设;
(四)建设完成后的夜市市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市容、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为了保持市容整洁、环境优美,不扰民,夜市市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