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切实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爆炸物品无小事”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增强解决涉爆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违法犯罪活动。
(一)彻底收缴流散于社会的爆炸物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收缴流散于社会的爆炸物品的统一行动,彻底消除隐患。清查收缴的重点是:农村“三小”企业及周边地区和有条件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公路、田头水柜等临时工程中流散在群众手中的爆炸物品。同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深入宣传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的通告,形成清缴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全面开展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各类涉爆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三小”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
1.对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含烟花爆竹)逐个环节进行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隐患要限期整改。
2.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2002年以来的生产、销售报表、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出入库登记单及收查验的购买证、运输证等逐一核查,查处非法购销行为。
3.对储存、使用民爆器材单位的仓库安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制度、防范措施和购买、保管、领用、清退记录逐一检查,彻底查堵隐患漏洞和查处私自倒卖爆炸物品行为。
4.对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所持爆炸物品有关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进行年检查验,对无合法证照的一律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或存在隐患无力整改的,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
5.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化肥,一律封存,统一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