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投人在竞投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进行转让的;
(三)私下转让、倒卖经营权的;
(四)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影响行业稳定,妨碍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达3次或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4次或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累计达到4个月以上,以及在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期间继续营运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吊销营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2年内不得申领。
第四十一条 凡被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营运,其经营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使用年限折价回赎,并收缴《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行记录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力,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或发生利用出租汽车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影响行业稳定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停止增加运力.收回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权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车辆,并将其停放到指定地点:
(一)无《道路运输证》或者逾期不接受处罚的;
(二)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工商、物价、税务、公安、技术监督和旅游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运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乱罚款,乱收费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经营着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府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