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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七条 旅游包车客运是指经营者将所核定的旅游客车乘客座位包租给旅游团体,按照用户指定的线路、景点、时间及停靠等候等要求运送旅游团体进行旅游的一种营运方式。除双程包车外,单程包车返程配客必须到当地汽车客运站进行。
  (一)旅游团体包车旅游,应事前向经营者办理包车预约书、包车票等手续,注明用车时间,接送人数、地点、游览路线、景点及其他要求等,以便经营者按要求提供驾驶员及车辆。
  (二)经营者在包车时间内或约定里程范围内。应服从和满足旅游团体的合理安排及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车辆安全正点运行。不得无故中途更换车辆或搭载其他游客。若遇特殊原因,必须更换车辆时,应事先向游客解释、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同一档次、类型的车辆。
  (三)从事旅游包车的经营者,应向市运政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包车牌。包车牌分为定期包车牌和临时包车牌两种。
  1、定期旅游包车牌是指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包车牌。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运政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批核发一定数量的旅游包车牌,期满后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换发、增减或取消。
  2、临时旅游包车牌是指有效期为一个运次的包车牌,一次性使用有效,使用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交回市运政机构。
  (四)旅游包车按时间或里程计费。
  第十八条 旅游客车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区域和线路经营,不得异地经营,以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 旅游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连续运行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为600公里)以上的旅游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驾驶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旅游客车于夜间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三级(包括三级)以下公路上载客运行。
  第二十条 旅游包车和高级旅游客车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配有合格的随车导游人员或乘务人员。经营者必须保证服务质量,按时接送游客;保证游客的正常游览时间。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抬价、压价和宰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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