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从事旅游汽车客运的业户和经营者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改名、停业、歇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开业的运政机构出具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更换有关证照或缴回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旅游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交清应缴纳的规费,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变更、停业、歇业。
第十一条 市运政机构对从事旅游客运的业户和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安全运输、服务质量等,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由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的一般条件:
(一)车辆必须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一级车况;车容、车貌完好;
(二)车身两边外侧必须喷印有经营单位名称和当地运政机构的监督电话号码;
(三)车厢内灯光、音响设备及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卫生整洁、无异味;
(四)车厢内明显处悬挂或张贴游客须知和里程票价表。
第十三条 高级旅游客车除具备旅游客车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备有冷暖空调设施且完好有效;
(二)旅客座椅为高靠软座且舒适宽敞;
(三)随车配备常用药品;
(四)设置彩色电视和vcd等视听设备;音响设备应配备导游话筒和扩音设备。
第十四条 旅游客车必须悬挂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含旅游线路牌、包车牌),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的制作、发放按《广西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办法》执行。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统一放置在车头挡风玻璃后右下方,不得摆放其它非法自制牌。
第十五条 旅游班车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且定线、定班、定站点的客运班车。其起点或终点一端必须是风景游览点。
第十六条 旅游专线车是指经营者按规定的专线将游客运送到指定行政区域内的一个或几个名胜、风景点(区),采用不定时、不定班和游览观光的营运方式。
(一)游客可到各旅游售票处(点)购买所需的游览车票,按票面指定的游览地点、车次(车号)乘车游览。
(二)旅游专线车必须按规定的旅游专线运行,不得擅自增减游览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