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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二)业户和经营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以及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坚实平整、规定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属外租场地的应签订有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应在1年以上。
  (四)除固定资产外,申请者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每辆客车必须有5万元以上的资金或资产作为赔偿保证金。
  (五)旅游客车须具备有效的行车证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等保险。
  (六)旅游客车司乘人员,必须经过运政机构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旅游业务常识,身体健康。驾驶员必须为安全驾驶大客车5年以上,年龄在55岁以下。
  第七条 旅游客运经营范同参照交通部客运资质的有关规定,分为县(市)内旅游客运、地(市)内旅游客运、区(省)内跨地市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港、澳、出入境跨国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按核定的范围从事相应的旅游班车、旅游专线车和旅游包车业务。
  第八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经营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应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人户籍及身份证,向县级以上运政机构提交开业书面申请、填写“客运经营权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受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市场需求及发展规划,对申请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核定为临时资质。
  (二)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市运政机构核发从事旅游运输的营运证、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和有关票证后方可开业营运。
  (三)审批权限
  1、经营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汽车客运由县级运政机构审批,报市运政机构备案;
  2、经营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的旅游汽车客运由市运政机构审批,报自治区运政机构备案;
  3、经营跨市行政区域和省际旅游客运、以及经营港、澳、出入境跨国旅游客运的,由市运政机构提出意见,报自治区运政机构审批。
  4、若实行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申请同意从事经营旅游汽车客运的业户和经营者,需购置旅游客运车辆,必须按第八条的审批权限,事先向县(市)级以上运政机构申请办理购车手续,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车经营旅游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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