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灭蚊。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严格控制所属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彻底整治蚊虫孳生地,及时排除积水,平整洼地。对各类积水池(缸)、地下室、阴阳沟、灌渠、河道应采取防护、药物杀灭措施。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功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八条 灭蟑螂。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应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粘捕和喷洒药物毒等方式杀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卯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和县区设除四害监督员,具体承担除四害监督管理任务,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管理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由市或县区爱卫办聘用、任命。各县区审批的监督员报市爱卫办备案。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1、依据本办法对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办、镇(乡)人民政府选聘,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县区爱卫会签发的证件。
除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1、在除四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区域内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社区居民户的除四害工作。
2、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工作。及时向县区爱卫办汇报本区域内除四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筑、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所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要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档案必须做到连续、系统和专人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每年除四害工作达标的单位,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